北洋军阀史话(出书版)_分节阅读_第76节(2 / 2)

第一章 :总纲: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以现有土地为区域,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人民有保护其身体生命之权,有保护其私有财产之权,有保护其居宅之权,有营业自由之权,有受教育之义务……等。

第三章 :省之事权,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监督,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矿业农林之保护及发电,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省警察行政事项……等。

第四章 :省议会以全省公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公民年满卅岁以上,皆得被选为省议员,省议员任期三年,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闭会时设常驻委员会。省长有重大犯罪行为,议员可提出弹劾。

第五章 :省长及省务院

  一、省长:省行政权由省长及省务员行使之。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当选后得受国政府之任命。凡湖南公民年满卅五岁以上在湖南居住五年以上者得被选为省长,现职军人被选为省长时,须解除本职方得就任,省长任期四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一次,省长之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及发布执行法律之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二、省务院下设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司法司。省务院设于省长署内,省长为省务院长,各司长为省务员。各司司长任期三年。省务院设政务会议,省长依政务会议决定之施政方针对于省议会负其责任。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行政包括财政、教育、实业、军事

第八章 :司法

第九章 :审计处

第十章 :县制大纲

第十一章 :市乡自治制大纲

第十二章 :本法之修正及解释

第十三章 :附则:省法律未公布以前,中华民国现行法律及基于法律之命令与本法不相抵触者,仍得适用于本省。国宪未实施以前,应归于国之事权,得由省议会议决执行之。

  湖南省议会以全省公民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凡有左列资格者皆得被选:一、曾在国内外专门学校毕业者;二、曾任荐任职一年以上,或委任职三年以上无过失者;三、曾任省县议员三年以上者;四、曾任中等学校以上校长、教员二年以上者;五、曾任省县公团法团职务五年以上者。省议员之名额暂定一百○八名,全省分三大区,一区卅七名,二区卅六名,三区卅五名。

  湖南宪法会议第一次名单如下:

  主席:荆嗣佑,副主席:江隽

  议员:唐国珍,黄英灏,陈小元,汤日新,晏孝泽,严国桢,左全志,唐陶,雷飞鹏,王克家,陈振东,黄钺,彭定均,周天爵,鲁兆庆,胡毓桢,黄纯垓,黄衍,杨华,陈坚,熊焱华,方荣煊,杨云鹤,唐德度,李宗嵘,黄藻奇,何炳麟,宾步程,朱继承,马续常,曹典球,唐瓛,杨树穀,符定一,程子枢,李希贤,陈强,张声树。

  主任秘书李鸿辉。

  湖南省宪的制定,曾延聘王正廷、蒋方震、彭允彝、李剑农等十一人为省宪起草委员,审查委员则由各县遴选,县选一人,大县加选一人为审查委员,对省宪有修正之权,但决定权则属于全省公民总投票。筹备工作由国会议员吴景鸿、钟才宏及省议会议长彭兆璜主持。筹备了一年多,直到民国11年元旦才公布省宪法。

  四川的各派各系军人联合驱逐滇黔军时,曾在重庆成立联合办事处,推第二军军长刘湘为处长,第一军军长但懋辛、第三军军长刘成勋为副处长。这个联合办事处长等于就是督军或者总司令。

  早在9年12月10日,四川军人在重庆开了一个军事会议,在会议中已经做了四川自治的决定,这个决定由全体川军将领署名公布。四川是继湖南之后第二个宣布自治的省份。

  北京政府认为四川已倾向北方,于是发表了刘存厚为四川督军,熊克武为四川省长,熊于10年1月12日通电拒绝接受省长,21日全体川军将领联名通电否认北京政府对四川的人事命令,在这种气氛下,倾向北方的刘存厚也不敢接受督军任命,同时也只能赞成自治,在成都挂起了筹备自治的招牌。不过刘存厚内心仍愿靠拢北京,所以他打了一个密电到北京,表示自己始终拥护“中央”,由于目前四川环境特殊,所以不能公开表示态度,请“中央”予以谅解。这时北京政府正因为在四川问题上丢了面子,碰了钉子,所以就把刘存厚的密电公布出来,借以遮羞。这一来刘存厚变成川人之敌,大家骂刘口是心非,甘心降北。刘存厚丢了人,于是打电报到北京,埋怨北京政府不该把他的密电公开,使他无地自容。使刘存厚更尴尬的,还不只此,他曾收买刘湘的部下,以军长职务为饵,引诱刘湘的部下第二师师长陈能芳倒戈,结果被刘湘发现,即将陈能芳撤职。同时在唐继尧还未下台时,刘存厚派周扬前往昆明,劝唐反攻四川,自己愿为内应,周扬经过嘉定时,被第八师师长张体乾捕获,搜出刘存厚的亲笔信和密电本,于是把周扬移送在重庆的“联合办事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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