怯薛机构45(2 / 2)

第二十二条两国交战前应先行宣战,向敌方军民宣告:“如顺从,则你们会获得善待和安宁;如反抗,则其后果唯有长生天知道,非我方能预料”。

第二十三条军队编组实行十进制,包括贵族、奴隶在内,分为十夫、百夫、千夫和万夫。十人推举十夫长,十夫长推举百夫长,百夫长推举千夫长。

第二十四条只有在行军时能考虑到不让军队饥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担任首领。

第二十五条十夫长不能完成任务的,撤销他的职务,连同其妻子、儿女一并处罚,另从其十人队中选一人任十夫长、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与此相同。

第二十六条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终参加军事会议,听取成吉思汗的训言,并保证训言的实施,管理辖区军士。若面从心违,致使大汗命令落空,或不参加此会议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七条如战争需要,每个人无论老少贵贱都有作战御敌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民众有负担战争物资的义务。由十户长、百户长负责征收征用。出征前,要检阅军备,如准备不足,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二十九条参战人员接到集结命令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既不能迟到,也不能早到。

第三十条交战时,专心作战,禁止掳取财物。

第三十一条军士遇事要慎重,在敌情不明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向敌人出击。

第三十二条战场上拾到战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三十三条丈夫在外参加战争或狩猎时,妻子应料理好家务,并代理丈夫完成赋役义务。

第三十四条保护战死者。奴隶将牺牲于战场上的主人背出来的,将主人的牲畜和财产送给该奴隶;其他人背出来的,将死者的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都送给该人。

第三十五条建立怯薜(护卫军)制度,从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和白身人(自由民)的子弟中选取健壮的、有能力者当怯薜军。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加入怯薜军的,任何人不得阻挡。

被征为怯薜的千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亲近的人)10人和迭兀(弟弟)1人,百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5人和迭兀1人,十户长和白身人子弟须带那可秃惕3人和迭兀1人。

被征怯薜须在规定范围内自备马匹、物品;自备不足的,可从千户、百户内征调其余部分,违反此命令的,予以严厉惩罚。

第三十六条怯薜的地位高于在外的千户长,在外的千户长和怯薜斗殴的,严厉惩罚千户长。

第三十七条怯薜的那可秃惕高于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和怯薜的那可秃惕斗殴的,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三十八条怯薜军违反管理,免死。初犯的,处鞭刑3下;再犯的,处鞭刑7下;仍不悔改的,处流刑。

4位怯薜长和不传达上述罚则的,予以严厉惩罚。

没有成吉思汗的命令,怯薜长不得擅自处罚怯薜军,违者对其处以同样的处罚。

怯薜长不服的,可向成吉思汗申诉,由成吉思汗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宿卫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坐宿卫上座,不得跨越宿卫身体,不得靠近宿卫,否则予以逮捕。

第四十条夜间未经宿卫允许不得在大汗翰尔多禁区附近行走和进入翰尔多禁区;违反的,宿卫可将其拘押,待次日审问。

有急事禀报的,必须先得到宿卫允许,和宿卫一同进入翰尔多。

第四十一条怯薜军由成吉思汗亲自指挥;擅自调动的,予以严厉惩罚。

行为法

第四十二条民众对待国人要温顺,对待敌人要凶狠。

第四十三条经过三位以上贤人一致认可的话为可靠的话。

民众要慎言,在说每一句话之前都应当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同时,也应把别人的话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如果合适,就可以说,否则就不应当说。

第四十四条醉酒的人,就成了瞎子,他什么也看不见,他也成了聋子,喊他的时候,他听不到了,他还成了哑巴,有人同他说话时,他不能回答。他喝醉了时,就像快要死的人一样,他想挺直地坐下也做不到,他像个麻木发呆头脑受损伤的人。喝酒既无好处,也不能增进智慧和勇敢,不会产生善行和美德。在醉酒时人们只会干坏事、杀人、吵架。酒使人丧失知识、技能,成为他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和事业上的障碍。他丧失了明确的途径,将食物和桌布投进火中,掷进水里。

嘉奖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

国君酗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颁布必里克(训言)和重要的习惯法。

十夫长、百夫长和千夫长酗酒的,免除其职务。

怯薜军士酗酒的,予以严厉惩罚。

哈剌楚酗酒的,没收其全部财产。

如果无法制止饮酒,一个人每月可饱饮三次。

第四十五条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第四十六条杀人的,处死刑。

第四十七条男子一女子公开通奸或通奸被当场抓获的,通奸者并处死刑。

第四十八条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

第四十九条收留逃奴的或拾到财物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五十条以歪门邪道伤害他人的,处死刑。

第五十一条尊重决斗的双方和决斗的结果。在决斗过程中,任何人均不得参与和帮助决斗中的任何一方;违反者,处死刑。

第五十二条撒谎的,处死刑。

第五十三条偷盗他人重要财物的,处死刑,并将其妻子、儿女和所有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四条偷盗他人非重要财物的,处杖刑;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杖7下、17下、27下、37下、47下,而止于107下。

第五十五条主人应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奴隶偷盗他人财物的,将其本人和主人都处以死刑,并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和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六条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

第五十七条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

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

第五十八条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

第五十九条遗产不得收归国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继承人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送给其徒弟或奴隶。

第六十条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继承权。

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家里的事情尽量在家里解决,野外的事情尽量在野外解决。

第六十二条最高札尔忽赤裁判诉讼时,由宿卫组成裁判宿卫,保障札尔忽赤命令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除当场被抓获或自己认罪之外,一般不得处以刑罚,但当有人被许多人控告时,其又不承认的,可以用拷打的办法使其认罪。

附则

第六十四条黄金家族成员违犯大札撒的,应予以处罚。初犯的,口头训诫,按成吉思汗的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犯的,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流放后还是不改的,判处其戴上镣铐进监狱;如果仍未悔改就通过宗亲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那颜们需认真传达大札撒,有传达义务而不传达的,予以严厉惩罚。

“大札撒”这部法典在蒙古帝国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蒙古帝国的根本大法,更是蒙古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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