怯薛机构45(1 / 2)

怯薛机构,无疑是元朝政治和军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创新。怯薛,作为蒙古帝国和元朝的禁卫军,是铁木真精心组建并亲自领导的一支军队。它不仅具有保护大汗安全的军事职能,还逐渐演化为宫廷军事官僚集团,成为元代官僚阶层的核心部分。怯薛最初起源于草原部落贵族的亲兵制度,带有父权制的色彩,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封建制的宫廷机构。

怯薛不仅作为可汗的亲卫军,负责保卫可汗的安全,还是宫廷(王室)事务机构,处理各种宫廷内外的日常事务。这一机构的成员,即诸怯薛执事官,都是经过精心挑选和严格训练的精英,他们忠诚于可汗,是可汗的侍从近臣。

怯薛的成员主要由贵族、大将等功勋子弟构成,他们享有极高的地位和特权,甚至高于千户官。每名普通的怯薛军士兵都拥有普通战将的薪俸和军衔,这显示了他们在帝国中的重要地位。

铁木真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特别设置了“四怯薛”制度。四怯薛的首领由元初的“四杰”——木华黎、赤老温、博尔忽、博尔术担任,他们不仅负责统领怯薛军,还在帝国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怯薛军有着严格的纪律,同时也享有特权,这些特权保证了他们的忠诚和战斗力,也维护了他们在帝国中的特殊地位。这支由成吉思汗亲自组建的怯薛军,不仅维护了铁木真的统治,也为蒙古帝国的建立和巩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外任千户那颜之上,诸怯薛执事官的地位显然崇高无比。这不仅体现了他们在可汗心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了他们在帝国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影响力。作为可汗的近臣,他们有机会直接参与国家的决策过程,对军政事务产生深远影响。

怯薛的职能并不仅限于军事和宫廷事务。实际上,它还具有朝廷的职能,在大蒙古国的军政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怯薛成员凭借他们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可以参与并影响国家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对帝国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怯薛制度的存在也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通过掌控怯薛这一重要机构,可汗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地方势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同时,怯薛制度也为蒙古帝国的扩张和统治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其能够在广袤的领土上维持有效的统治。

此外,怯薛制度在元朝时期虽然有所变化,但其作为宫廷军事官僚集团的核心地位并未改变。怯薛成员在元朝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他们通过参与决策和行政,继续为蒙古贵族的统治提供支持。

斡耳朵,又称斡鲁朵、斡里朵、兀鲁朵、窝里陀、斡尔朵、鄂尔多等,意为宫帐或宫殿,是突厥、蒙古、契丹等游牧民族的皇家住所和后宫管理、继承单位。最早见于唐代古突厥文的碑铭。

广义的斡鲁朵也指宫室建筑或家眷。例如辽德宗将其建立的西辽都城命名为虎思斡鲁朵。也可解国家,俄罗斯人在金帐汗国时代称直接臣服的国家为大斡耳朵。各帝及太后之执政者皆置斡鲁朵,有直属军队、民户及州县,构成独立的军事,经济单位。帝后死后由家族继承。金、元沿用为官署之称。

铁木真建立大蒙古国后,并未设立固定的都城,而是采取了斡耳朵制度,这是一种游牧民族特有的居住和统治方式。斡耳朵(蒙古语意为“宫帐”或“宫殿”),是蒙古帝国可汗及其家族的住所,也是政治和军事活动的中心。铁木真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和军事布局,将斡耳朵分居四处,分别设立在重要的战略位置。

第一斡耳朵设在怯绿连河(今克鲁伦河)的库迭额·阿刺勒,这个地方是大蒙古国的政治中心。克鲁伦河位于蒙古国东部,是蒙古国的主要河流之一,地理位置重要,交通便利,适合作为政治和军事活动的中心。第一斡耳朵的设置,体现了铁木真对政治和军事活动的重视,也反映了他的统治中心地位。

第二斡耳朵设在撒阿里客额儿(又译萨里川,今蒙古国境内克鲁伦河上游西)。这个地方位于克鲁伦河上游,是蒙古高原的重要区域,也是铁木真进行军事活动的重要基地。第二斡耳朵的设置,有利于铁木真对蒙古高原西部地区的控制和统治。

第三斡耳朵设在土拉河畔。土拉河位于蒙古国中部,是连接蒙古高原东西部的重要河流。第三斡耳朵的设置,进一步加强了铁木真对蒙古高原中部地区的控制和统治,也为其东征西讨提供了便利。

第四斡耳朵设在色楞格河支流伊德尔河。色楞格河是蒙古国北部的一条重要河流,伊德尔河作为其支流,地理位置同样重要。第四斡耳朵的设置,有利于铁木真对蒙古高原北部地区的控制和统治,也为其向北扩张提供了支持。

通过设立四处斡耳朵,铁木真成功地将蒙古高原的各个重要区域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形成了一个以他为中心的统一政权。这种分散而有序的统治方式,既适应了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又确保了政权的稳固和扩张的顺利进行。

元太祖十五年(1220年),铁木真拟定在哈剌和林(在今鄂尔浑河上游处)建都,但因持续的战争,都城未能建起来。

蒙古的斡耳朵与辽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成吉思汗将其众多的妻妾分成四个斡耳朵:大斡耳朵、第二、第三、第四斡耳朵,分别由孛儿帖、忽兰、也遂和也速干管领。帝、后死后,大斡耳朵由幼子拖雷的家族继承。元朝建立后,为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先后设置了四所总管府和一所都总管府,下辖提举司、长官司和各种造作匠局等二十几个机构,私属工匠、打捕户遍布大都、上都、保定、东平、彰德、泰安、河间等地。这四大斡耳朵向腹里(中书省所辖的今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古部分地区)九万人户征收五户丝;并向赣州路几万人户征收江南户钞。每年还从朝廷得到大批银两、罗绢缎绒等岁赐,敛聚和耗费巨额财富。元廷历封宗王甘麻剌和他的子孙为晋王,镇守漠北,兼领四大斡耳朵,称为“守宫”。元世祖忽必烈也有四大斡耳朵,同样占有大量财富和私属人口。其他皇帝都各有斡耳朵,死后都由后妃继承守宫,也领有私属人户,有五户丝、江南户钞、岁赐的收入。元成宗铁穆耳、武宗、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元英宗硕德八剌、明宗、宁宗死后,元朝分别设长庆寺、长秋寺、承徽寺、长宁寺、宁徽寺、延徽寺等三品官衙,管理他们的斡耳朵。设置断事官

铁木真在建国前后,对于司法行政体系的建立给予了高度重视。他在建国前就已开始着手构建这一体系,任命异母弟别里古台担任断事官,负责处理斗殴、偷盗、诈伪等案件,这体现了铁木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深刻认识。

随着大蒙古国的建立,铁木真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体系。他任命养弟失吉忽秃忽为最高断事官,即大断事官,负责更为重要的任务,如主持分封民户、惩治盗贼和诈伪等。大断事官不仅具有极高的权威,而且其决策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案件和民户分配记录都被郑重地记载在青册上,任何人都不得更改。

大断事官的地位非常崇高,他不仅是中央的司法行政长官,还被称为“国相”,在蒙古帝国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后来,汉人更是将失吉忽秃忽尊称为胡丞相,这进一步体现了他在帝国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大断事官之下还设有许多僚属,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断事官机构,这使得司法行政工作能够更为高效和有序地进行。此外,诸王也各置断事官管理本部百姓,这既体现了蒙古帝国分封制度的特点,也确保了各地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大扎撒法

《成吉思汗法典》是第一部蒙古族的成文法典(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法典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1]在当时的大蒙古国具有最高权威性,是蒙古国的根本大法。古本于元末明初的战乱入面已经散失。

《成吉思汗法典》是对蒙古传统习惯法的真实记录与合理改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它是对蒙古社会形势与具体国情的积极回应,契合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它是对人类期望达到的道德品格的充分表达,具有较高层次的道德性;它具有宽广的包容与开放精神,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综合发展。[2]

《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扎撒,是世界上第一套应用范围最广泛的成文法典[3],于1219(西征后)年由蒙古帝国的成吉思汗颁布实施。法典将行政权及司法权分开,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体制度。这种以两权制约的判例制度,比英国19世纪的判例制度早约600年。

《成吉思汗法典》的古本由于元末明初的战乱已经散失,失传了600多年。虽然法典的不少部份仍可零碎地在多份文献内找到,但由于这些文献数量和种类均很多,又涉及英文、古体蒙古文、现代蒙古文、汉文等8种文字,所以要进行研究具有很高的难度,结果一直未有学者或研究机构可以完整重构这一部著作。

直到2007年8月,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的学者耗时多年,从浩瀚的史料中搜集到了这部著名法典的绝大多数内容,形成了《《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一书。

法典内有不少不同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同性恋问题、保护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规范信托投资等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典》版本,“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成吉思汗法典》包含大量蒙古习惯法,是对蒙古草原沿袭已久的主要行为规范进行的选择提炼。《成吉思汗法典》处死破坏草原和打马的行为,这是蒙古人百年来游牧生活形成的道德规范。法典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其精神是“私人财产,不分臣僚和百姓,死后无论其财产多寡,不允许任何人横加干涉和侵犯,如死者无嗣,财产只能给其徒弟或佣人,不能收归国有,以法律保护领民的私有财产”[4]。

《成吉思汗法典》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尽可能促成社会平等,每个人不分贫富贵贱都要参加劳动,对贫困的百姓可免征税收等。法典致力于普及教育,规定儿童必须学会畏兀儿文字,对有学问的人免征赋税,促进了文化的发展。

《成吉思汗法典》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平等,但这种平等仍是相对的,黄金家族的成员违法虽也要受罚,但惩罚措施与普通百姓并不相同,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给予宗教专职人员免赋税与兵役驿役的特权。法典虽对蒙古社会而言是一种进步,但也存在过于严苛的问题,其中对死刑的应用过于广泛,“撒谎者死”[5]的条文反映了法律的过度道德化。

成吉思汗在1206年颁布了《大扎撒》,扎撒在蒙古语中是“令”的意思,是将成吉思汗以往的训令编纂而成,是世界上第一套应用范围最广的成文法典。在乃马真后脱列哥那摄政期间,遭到废止。在元末明初的时候散轶,后来经过多民族的学者根据多种语言的资料恢复了大概。

这部法典又被称为“雅萨法典”“青册”。是蒙古人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治国方法。从中我们可以窥见这个曾经的帝国的一些风采,里面有很多制度和思想到现在也是很先进的。

总则

第一条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条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颜(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有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

国家制度

第三条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第四条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处罚。

第五条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就是现在内蒙古人使用的回鹘体蒙文)

回鹘体蒙文

第六条男子年满15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八条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社会管理制度

第九条社会组织实行十进制。分为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成吉思汗任命万户长和千户长,千户长任命百户长,百户长任命十户长。

第十条建立户籍制度。每个人都辖属于十户、百户和千户,并承担劳役。

役税制度

第十一条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驿站制度

第十四条大蒙古国建立驿站制度,驿站的职责是收集情报、传递信息、保障通商、保障官员和使节通行。

第十五条驿站的供给和维护由所在区域的千户负责,千户向辖区内的民众分配驿役。

第十六条负责驿站的那颜定期对驿站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应经驿站中转的人员不得扰民。

军事法

第十八条大蒙古国建立以狩猎为基础的军事训练制度。

第十九条狩猎时,按战时组织进行,确立指挥官,由指挥官统一指挥狩猎。

第二十条对于使野兽逃跑的情况,应仔细调查原因,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处以杖刑或死刑。

第二十一条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

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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