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这个案子没有表面上的这么简单27(1 / 2)

“这个东西吧,当时肯定是被一块移送到我们法院的………”

面对李子昂的询问,法官也是找理由给自己辩解。

当然了。

对于这种理由,李子昂很明显是不会买账。

记录下自己所了解到的内容,李子昂离开法院准备书写二审再审申请书。

因为二审的申请书是交给一审的法院,由他们负责上交,所以他才没有提有关于案件中执法部门出现的问题。

我国所流行的审理程序是二审终审机制。

绝大数的案件,都是二审之后就彻底终结。

至于所谓的二审再审,只有在案件明显离谱的情况下才会成功。

关于再审的申请,李子昂有三点。

第一,案件适用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在案件中,有关于刘楠失手杀死被害人的举动,应该是制止自己被强奸的反击行为。

在案件中,被害人想要和刘楠发生性关系,刘楠不同意并且传达了反抗的信号。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继续实施强奸的举动,应该视为强奸罪。

第一次实施强奸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

在第一次被试图强奸后,刘楠虽然反抗成功,却迫于对方身份和KTV管理员人变相语言威胁下没敢离开。

在第二次被被害人强奸的过程前,被害人就因为刘楠的个人职业进行语言侮辱。

在强奸的过程中,刘楠因为产生了恐惧心理,才会拿起酒桌上的水果刀失手刺死被害人。

这里李子昂说的的非常明显了。

被害人的死是应该是一个意外。

因为人在处于一种高度紧张的环境下,难免会不做出一夜过激的举动。

这就是故意杀人和激情犯罪的区别。

单从这一点来看,刘楠就不应该被判为死刑,

因为在死刑的条款中,只有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

第二点,也是最关键的一点。

刘楠失手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就是在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侵犯,更是在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点,证人口供问题。

在案件中,刘楠包厢内的其他案件对于刘楠行为的问题,口供竟然如此的一致,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理解才对。

因此,作为本案二审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我有理由怀疑证人是被人收买做了假证!

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阅卷室。

收到二审申请书的王怀安法官正在查看李子昂的申请理由。

当他看完他的申请理由,也是大概明白了这个案件是怎么一回事。

接下来,他便开始查阅卷宗。

“小杨,这些材料都在这里了是么?”

被叫做小杨的助理闻言点了点头回道:“是的王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材料都在这了。”

“只有笔录口供没有执法录像?”

“好像是没有。”

王法官闻言脸色铁青的开口说道:“你去办公室打电话问一下,他们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只有口供笔录和地检署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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