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事假

  第十五条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0天。

  第十六条员工事假按照实际休假工作日数扣发本人固定工资。

第三章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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