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假期管理办法

  (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合法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办法》(中国集团〔2009〕50号)和国家、地方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分公司的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等。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病假

  第五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以下“病假”皆指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病假)。

  第六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标准为: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Y)医疗期

  10年以下Y<5年3个月

  5年≤Y6个月

  10年及以上Y<5年6个月

  5年≤Y<10年9个月

  10年≤Y<15年12个月

  15年≤Y<20年以下18个月

  20年≤Y24个月

  第七条医疗期的计算期间

  医疗期计算期间

  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八条病假申请程序

  员工申请病假连续不超过5天的,应由本人申请,提交有资质的医院诊断证明(需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专用章)经本部门审批同意后休假。

  申请病假连续5天及以上的,除申请病假时提交国内二级及以上资质医院诊断证明外,还应于病假开始起3日内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对病假真实性审核同意后,方可核给病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挂号单、病假单、病历卡(本)、诊断记录、住院证明、各类检查化验单据、医药和住院收费单据等。

  员工申请病假提交的诊断证明需有建议病休时间的内容,且申请病假时间不应超过建议病休时间,如无建议病休时间内容的,核给病假时间不超过5天。

  员工所在部门应对病假申请所提交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存,人力资源部定期对留存的材料进行抽查。

  第九条医疗期期满处理程序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应按时返岗。

  (二)如员工不能返岗工作,仍需继续申请病假(即延长医疗期)的,员工应在医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机关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员工经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机关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因年龄等原因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2.员工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医疗期满时,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满时,距退休年龄超过两年,如继续申请病假,须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一周内,到公司指定医院(应有二级及以上资质)复查,根据指定医院出具诊断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确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延长时间应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意见的建议休息时间确定。

  第十条延长医疗期审批程序

  经医疗期满处理程序判定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的,由员工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到期后,可根据员工身体状况进行复工或按照医疗期期满处理程序再次申请延长。

  第十一条特殊疾病申请延长医疗期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员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且身体状况不适合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凭指定医院的有效证明,可以不经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申请延长医疗期,但应按照上述延长医疗期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建立员工健康跟踪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长期病休员工健康跟踪制度,视情况定期探望或陪同到指定医院复查,以了解员工健康恢复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员工按时复工。其中,员工申请病假超过5天,不足1个月的,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病假期内实地探望病假员工,申请病假1个月及以上的,人力资源部应联合员工所在部门对病假员工进行实地探望。

  员工申请病假超过5天的,员工所在部门应定期要求员工提交最新的诊断记录、化验单据、医药和住院收费单据等材料,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员工病假结束返岗后,对于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可适当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在病假期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旷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病情证明材料的,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假手续不完备的,医疗期内已恢复劳动能力但拒不返岗的,医疗期从事与收入有关活动的,医疗期满无故不复工的或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及到指定医院复查)的,返岗后不服从工作安排等。

  第十四条病假待遇

  (一)员工申请病假休假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标准为:

  休假时长连续工龄(Y)固定工资

  6个月以内Y<5年60%

  5年≤Y<10年70%

  10年≤Y<15年80%

  15年≤Y<20年90%

  20年≤Y100%

  其中,员工月累计申请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即零星病假),不扣发固定工资。

  (二)员工申请病假休假在6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金,标准为:

  休假时长连续工龄(Y)固定工资

  6个月及以上Y<5年55%

  5年≤Y<10年60%

  10年≤Y<15年65%

  15年≤Y<20年70%

  20年≤Y75%

  (三)病假期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执行。

  (四)员工获得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分工龄长短,6个月以内固定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的病、伤救济费,按本人现行固定工资的7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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