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 禁渔期非法捕鱼,悔不当初121(1 / 1)

蜀中自贡府富顺县,沱江之畔,有民韦氏,宅临江岸,捕鱼为乐。韦氏以为,撒网取鱼,仅为一餐之需,何足论罪?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月二十五日之夜,月色朦胧,韦氏携网篓至怀德镇沿江路沱江大石盘处,欲撒网捕鱼。岂料,正当其抛网之际,富顺县怀德派出所之巡警突至,将其当场擒获,并查获其作案之工具及鲤鱼一尾,重达一点一公斤。后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氏捕鱼之地乃禁渔之区,所用之网乃禁用之具,其行径造成渔业损失非浅,达千余元。由此,韦氏被认定涉嫌非法捕鱼,交予检察机关审理。SC省有令,每年三月初至六月末,为禁渔之时,其间天然水域皆禁渔、禁钓、禁放养水禽,更禁挖沙采石及买卖禁渔期所捕之鱼。韦氏明知此令,却置若罔闻,终致此祸。

五月二十九日,富顺县法院至赵化镇莲花村沱江之畔,巡回审理此案。韦氏于庭上坦言,自家临江,捕鱼为常,未曾想此举竟成犯罪,悔之晚矣。其认罪伏法,求从轻发落。终,法院以非法捕鱼罪,判韦氏拘役二月,缓刑三月,并没收其作案之工具。韦氏俯首认罪,服膺判决。法官言:“禁渔之地、之时,水产为护,其罪之重,非比寻常。无论获鱼多寡,皆属违法,仅轻重之别。本案韦氏,明知故犯,情节严重,故判此刑。”

此乃韦氏之过,亦为世人之鉴。诸民皆能遵守法令,护我水域之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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