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秦始皇焚书坑儒67(2 / 2)

  “像是这种情况,如果不禁止的话,上则陛下的权威降低、下则党徒相互勾结。”

  ——因此,禁之为好!!

  秦始皇点点头,认为他说得有道理。

  “丞相觉得,应当怎么做呢?”

  李斯当即提出:

  “臣请允许史官将秦国之外的典籍全部烧掉。除了博士官所职以外,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的,全都送到郡守、郡尉那里烧掉。”

  “如果有敢在私下里说诗、书的,弃市。”

  ——弃市,死刑的一种。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在闹市之中,对犯人处以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

  李斯还说:“以古非今的,要杀死全族。”

  “官吏知情,却不揭示出来的,同罪。”

  “命令下达三十天还不烧掉的,黥为城旦。”

  ——黥为城旦,刑罚名。

  黥,墨刑在面也,在脸上刺字并涂墨。

  城旦也是一种刑罚。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四岁刑也。筑城四年的劳役。

  黥为城旦,即黥面后发配修城。

  除了这些之外,李斯还表示:

  “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烧毁。”

  “如果有想要学习法令的,可以以官吏为师,到官吏那里去学习。”

  随后,秦始皇下达命令说:“可以。”

  ——于是便照此办理。

  【这一事件,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记事的时间十分明确。事件发生的地点也十分清楚,是在秦的朝宫——咸阳宫。】

  【事件的相关人物也有名有姓,仆射周青臣、博士齐人淳于越、丞相李斯,其中官职与称号也逐一交代。事件的发展,同样也是脉络分明——】

  【在咸阳宫的宴会上出现争论,秦始皇将其交由廷议讨论,丞相李斯进言,秦始皇裁决。这些符合秦汉之时廷议奏事、法令产生并颁行的程序。】

  【例如,“丞相臣斯昧死言”、“制曰:可”,便是秦汉诏书的一种,制书的标准用语。】

  【因此,结合内容与形式可知,这是一段可信度很高的、典型的秦汉之时的上奏文。】

  【综上所述,秦始皇“焚书”一事,思想源流清楚、多种证据齐全,应当是确凿无疑的史实。】

  诸子百家,听到这里。

  他们纷纷一怔。

  其中很多人,原先以为“焚书”与“坑儒”都是跟孔子、孟子他们儒家相关的——

  他们甚至还在庆幸,自己的学说传承下去了。

  曾经:为孔子默哀一秒。

  如今:为自己疯狂默哀!!!

  嬴政!!你全烧了吗?全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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