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案情(2 / 2)

这情况又不同,等于丫头薛家已经领走了。

此处却写了薛蟠“喝令手下人把冯渊打死”,这就很令人玩味了。

如此,这打死人变成了出自于薛蟠的命令和要求而且似乎立即打死了冯渊,性质完全不一样。

薛家下人的口供竟然不利于薛潘!

有意思,真的有意思啊!

三次陈诉的差别巨大,甚至连行凶的地点都不同。那么对对薛蟠在案件里面的作用,差别也巨大了。

冯家对案件的认识,堂上的申述,可以认为冯家已经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在控告。如此,这等添油加醋的告官,都没有说出来薛蟠的名字。可是薛家自己却认了。

当然,也可以认为是冯家害怕薛家势大,怕以后报复。

可是,差役葫芦僧等人,却有意无意的,把这薛潘、拐子的事,添加到里面来了,多少有些画蛇添足了。

但这也说不好,也可以认为,是他们想借机敲薛家一笔,还是如何。

可贾雨村却觉得,若是自己来办这事,不如把这事隐瞒下来,到时候卖薛家个人情。那时候拿的好处,不比如此得罪人强的多。

毕竟,这薛家也不是闹着玩的人家。

最有趣的就是这薛家自己的口供了。

薛家的家奴,硬是把责任推给了薛潘,说都是主人薛蟠的指使。

难不成他们以为,如此责任就轻了?

开玩笑,要知道家奴是有卖身契的,生死都在主家手里。

这般出卖主家,还能有个活?

看了整个卷宗,整个案子的在贾雨村的眼中,其真实性应该是,冯家并没有在拐子那里买了英莲,只是下了定钱。

等到薛家买了这丫头后,冯渊又不甘心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

冯家是先动手去夺人,主动打到薛家家门的。

而薛蟠购买丫头的行为,是合法的。

冯渊之死属于多人械斗,此类械斗属于宗族冲突、宗族械斗。

那么,薛潘的事,就不叫个事了。

所谓,乡间自治宗族自治,县官不下县。

薛潘虽然打死人,可是死于宗族械斗却是不用偿命的。

因为这等事,法不责众,大多私了赔偿,到官府也是赔钱了事。

薛蟠与冯渊发生的冲突,双方都是带着家丁奴仆的械斗,是典型属于宗族械斗案!

贾雨村曾经做知县的时候,就见识过过此类的案件。

如,陈林两家的械斗案!

陈、林因为赌博口角发生冲突以后,陈冲、天湖乡等地的陈姓得知消息,立马组织起来支援石咀。

岭背林姓寡不敌众,最终被杀死五十五人,而陈氏家族死亡三人。

幸亏新会县令彭君谷当机立断,派兵前往镇压,才结束了械斗。

虽然出了人命,但惩治法不责众。

最终彭君谷县令以林姓多死亡52人为由,而让陈姓赔偿,一条命赔200两白银,此事也就告一段落。

这么看来,责任最大的还真不是那呆霸王。

但是,没有办法,谁让这就是个弄薛家的局呢。

贾雨村算是明白了,整个案子都是个圈套。

是给薛家的圈套,也是给自己的圈套。

因为这里还有个避无可避的人!

就是那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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