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由囚徒(1 / 2)

研究生毕业那年,秦榣峰恰好三十岁。

关于就业,他当时至少有三个选择:一是回到自己的家乡继续从事教育职业,要么接着教书,要么直接去当地教育局工作。教育局长已向他承诺,只要他愿意回去,如果不想在原学校教书,就直接去教育局,用局长的话说就是“跟着他干”。二是到某县去任乡镇的副乡(镇)长。由当地县委组织部直接去黔州大学引进研究生,无需笔试,只要面试过关即可,他的面试成绩名列前茅,自然受到青睐。组织部门的同志还特意强调,针对这一批引进的研究生,他们有非常诱人的政策,即三年后若在工作上不犯什么错或出什么大问题,就可以顺利升为正科级领导干部。三是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去凉城市的某产业园区办公室当文秘。他已与该单位领导见过面,达成了相关共识,只等他点头作出最后的决定。

关于第一个选择,他很快就婉拒了局长的好意,倒不是觉得教书或在教育局工作有什么不好,更主要的原因是他想换一种生活,以另一种方式体验一下不同的人生。

现在摆在他面前的是第二和第三个选择,向左还是向右?这是一个问题。尽管这个问题比哈姆雷特的“生存还是毁灭”要轻松得多,但也确实需要他认真作出权衡。因为他知道,不同的选择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命运。

这种面对二元选择的境遇,让秦榣峰想起了存在主义的某些观点:作为“存在先于本质”这一基本原理的必然推论,人是自由的。人的本质由自己抉择,人的未来也由自己决定。恰如海德格尔所说:“生存或人的实际存在,永远是自己的可能性。”此外,萨特也认为,自由意味着抉择的自主权或否定抉择的自由权,因为不作抉择本身也是一种抉择;自由是绝对的,尽管抉择受标准支配,但是标准本身也是被抉择出来的。

尽管秦榣峰当时就已隐隐察觉到,存在主义的自由观和抉择观过份从意志自主这一方面去理解抉择的自由,而未能相应地考察自由的另一方面,即对自然与社会规律的选择性忽视,以及有意无意地弱化了自然与社会规律对人生抉择的制约作用。但这不妨碍他深信萨特的某些观点具有一般哲学家难以企及的深度和高度。如,个人自由的作用就是在诸多可能性中进行抉择,创造自己的本质和命运,等等。

秦榣峰当然知道,一个人行动的成败得失不完全由其主观方面决定,还得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最终还得要接受他人与历史的评判。更何况,即使是意志产生的过程,也必然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诸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背景等因素,都会潜在地影响着人的欲望、意向、选择和行动。但这同样不妨碍秦榣峰对“人必须为抉择承担责任”这一观点的深信不疑。

在秦榣峰的理解中,存在哲学所提及的“自由”,更多意味着人要自己负起自己的责任,而不能求助于上帝、普遍的人性,或者客观的必然性。而上帝已死,人们已没有行动的诫律和依据,个人是孤独的。此外,所谓普遍的人性本就不存在,因此也就没有一种普遍的伦理观念能够指导人的行动。于是,便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必须自己作出决定和抉择。既然人的一切行为必须由其自由抉择,那么,对人的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也就只能是人自己了。

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和认识,秦榣峰爱死了萨特的那句名言:“我们被判处了自由这种徒刑。”他认为,这句话是对于现代人的这种处境的最为精辟和深刻的论断。他深切地体会到,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囚徒”。说“自由”,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决定和选择的权利;说“囚徒”,则是指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决定和抉择承担责任。他也因此认为,让别人替自己选择或让别人替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都是不光彩的,甚至是不道德的。

而此刻,他正面临着选择的困境。同样的,他的选择也将受制于家人的看法和意见,受制于他的人生阅历、文化背景、个性、格局等因素。他当然知道,无论最后他作出任何决定,以及这种决定带来任何后果,他都不应该、也不能埋怨和怪罪他人。

大致说来,他当时面临的选择困扰主要如下:他的家人希望他走第三条路,去凉城市的那个园区办公室当文秘。因为这里离老家近,且当时他已在此购房,亲人、朋友又大多在周边居住,如果遇到什么特殊情况,可以相互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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