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分节阅读_第368节(1 / 2)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制止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于朝波从被害人于朝涛手中夺下木棒后,虽然被害人当时手持砖头又欲起身,但由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且又未当场击打被告人,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两棒致其死亡,可见,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于朝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杜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一,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对一般防卫而言,《刑法》既没有要求是犯罪行为,也没有要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均可以采取制止行为。

  第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

  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免除精神病人的民事违法责任。

  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仍属于不法行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对这种不法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案中,被告人于朝波在被患精神病的弟弟于朝涛追打而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而击打于朝涛,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第三,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谓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并且持有木棒、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砖头的情况下,使用夺下的木棒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

  但在被告人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大大减弱,被告人使用木棒两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家救治,其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第799章 第8周颖的愤怒

  杜庸发表的辩护意见比较客观,因为……不客观也不行,中院的法官不是傻子,一年审的案子比律师办的案子要多的多,所以这种案情一看便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

  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做依托,牵强附会,很容易让法官心里产生厌烦情绪,认为律师的意见不过尔尔。相反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比较中肯,说理比较充分,反而容易让法官多看两眼,对辩护是有利的。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朝波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朝波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用木棒致死被害人不是故意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卫行为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朝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于朝波服判,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是后话。

  缓刑,不用坐大牢,于朝波可以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继续打工、种地维持家庭生活,这对于他来说或许是最好的结果。

  虽然弟弟于朝涛长期以来给家庭造成的影响,让他对弟弟又恨又爱,但是毕竟血浓于水,亲手打死弟弟,让他心里充满了愧疚。

  但逝去的人已经逝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时间或许会让于朝波内心的纠结与愧疚减弱,但却无法消除。

  杜庸觉得这个结果对于于朝波来说已经是最优了。

  杜庸回到律所的时候,恰巧看到周颖正在咬牙切齿,露出一副凶狠无比的表情。

  “周律师,这又怎么了?这是要跟谁拼命啊?”杜庸疑惑的问道。

  “别提了,达哥接了一个案子,被告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下周开庭。刚才达哥介绍案情的时候,周姐才知道原来之前她去商场买衣服,被警察劝离就是达哥那个案子的被告人搞的。

  这不,五分钟了,还这表情呢。我估计这案子要是给她办,她能隔着看守所的栅栏把被告人拉出来捶一顿。”云乔将杜庸拉到一旁低声嘀咕道。

  “至于吗?”杜庸不以为然的问道。

  “至于吗?连续两天逛商场,全被那家伙给搅了,你说她心情能好的了嘛!对于你们男的可能无所谓,但是对于一个酷爱逛商场的女士来说……你懂了吧。”云乔瞪着大眼睛,低声道。

  “好啊,其实我媳妇也爱逛商场,但是跟周律师比起来……真不是一个级别的。”杜庸一笑:“你这是忙什么呢,方老大又有大案子?”

  杜庸瞥了一眼周颖的桌子,她的桌子已经被案卷占满了。

  “嗯,有个贷款诈骗的案子,发挥重审,下周一早上九点开庭,周日下午我和师父就得去南边市里。哎,周日都搭里了。”云乔嘟着嘴说道。

  “哎,没办法,咱这省,太大,从最北边的市里到最南边的市区,这距离都赶上跨省了。不过好在有差旅费。”杜庸感慨道。

  “就是,就是。这次的案子希望开一次庭就能出判决。”云乔赞同道。

  就在这时,孟广达从方轶的办公室内走了出来。

  “达哥,听说你接了一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案子,咋样?”杜庸看向孟广达。

  “怎么,你感兴趣?”孟广达笑呵呵道。

  “之前没办过这类案子,所以想听听。”杜庸拉着孟广达坐下后,低声笑道。

  “这案子其实不复杂。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