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分节阅读_第250节(1 / 2)

  “知道,绑架罪。”丁全道。

  “你家庭条件不错,为什么要这样做?”方轶不解的问道。

  凡是犯罪皆有动机,有的是一时冲动,有的是长期被迫害,有的是为了报仇,总之不会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有无缘无故的犯罪。而犯罪的动机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很重要。

  丁全抬头看向方轶:“这次被抓都是我一时冲动……”

  他是一个有理想有追求的小企业家,一心想把自己经营的汽修厂做大做强。

  今年年初的时候,隔壁县里有家叫宏业的厂子要转让。丁全得到消息后去看了下,他觉得那厂房地理位置不错,交通便利,土地证和房产证都全,手续也合法。

  最主要是宏业厂跟他的厂子是同行业,都是搞汽修的,很多设备都能用上,宏业厂的老板周旺很有经营头脑,经营汽修厂多年赚了不少钱,现在年纪大了,想急流勇退,所以想出售厂子的股权。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丁全与周旺签订了汽修厂的股权转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周旺将汽修厂的全部股权作价一百六十八万元转让给丁全,定金十万元,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然后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丁全当即交了定金十万元。结果,就在付款后不久,丁全的厂子发生了事故,两名员工一死一伤,因为是工伤,他没给员工缴纳社保,死亡赔偿金和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部都要他支付。他手里的资金一下紧张起来。

  本来他想跟小姨金燕借些钱周转下,不巧的是正赶上金燕去了国外看项目。

  眼看着一个月快到了,丁全找到周旺约定将交易再往后推迟半个月,为表示诚意,他又给周旺支付了十万元,并口头保证,如到期无法支付全部款项,这二十万元他不要了。

  因金燕在国外仍未回来,到期后,丁全未能筹集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周旺遂将厂子的股权卖给了其他人。

  此后丁全越想越窝囊,便找到周旺商量退款的事,周旺自然不同意。后来丁全找来中间人赵宝出面说情,周旺只同意退还一半,十万元。但丁全不同意。

  此后周旺将十万元转给了中间人赵宝,让其转交丁全,当时赵宝的公司正好需要流动资金,便自作主张将十万元留作自用,并未将此事告知丁全。丁全对此事也不知情。

  丁全在多次追要款项无望的情况下,便盯上了周旺二岁的孙子。几日后的中午,他开车到了周家门口,见周旺的孙子正在门前玩耍,便将其抱上车,开车离去。

  随后,丁全给周旺打电话,索要二十万元,拿钱换人,报警就撕票。周旺告诉他已经退还了十万元,并把银行转款记录发给了他,直到此时丁全才知道原来中间人赵宝拿了十万元,未告诉他。

  随后,丁全将索要的款项由二十万,变为十万元,周旺为了尽快救回孙子,便通过银行账户给丁全转了十万元,然后到指定地点将孙子接了回来。之后,周旺报警,警察很快将丁全抓捕归案。

  “你有没有想过绑架的法律后果?”方轶问道。

  “想过,可是我当时急需用钱,借钱又借不到。”丁全说着低下了头。

  “你为什么不向你小姨夫借钱?”方轶问道。

  “我小姨夫一直瞧不起我家,而且跟我小姨的关系不是太好。所以……”丁全道。

  “你被抓了,你的汽修厂谁在管理?”方轶问道。

  “我已经跟厂里的师傅们都说清楚了,把钱都给大家结了,不欠他们的工资。另外我让厂里的老高师父,帮我媳妇把厂子处理了,换些钱给他们娘俩过日子。即便我被判个十几年,她们娘俩也不至于为吃饭发愁。

  我实在是没办法了,两个员工一死一伤,我已经花了不少钱,厂子要运营没有流动资金根本就活不下去。我也是没有办法。”丁全一脸的纠结,双手用力挠着头皮道。

  “你有没有伤害周旺的孙子?”方轶问道。

  “没有,我把那小孩放在宾馆,一顿三餐没有亏待过他。”丁全道。

  出了看守所后,周颖发动车子,突然问道:“方律师,我记得之前您办过一个案子,跟这个类似,但是那个案子当事人要的是合法债务,最后法院认定的是非法拘禁罪,没有认定绑架罪。

  这个案子当事人向对方索要十万元定金,按照法律规定,丁全违约在先,定金对方不退给他是合法的,后期支付的那十万元,丁全口头保证如违约也不要了。

  这样的话,丁全索要的二十万就不是合法债务了,严格的说不算债务。这样的话,是不是就得按照绑架罪处理了?”

  方轶一笑:“不错,还记得之前咱们办的案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但是本案中,丁全和周旺之间的纠纷尚未通过法院,所以纠纷并未解决,在此情况下,本案并非没有一点机会,你回头查下司法解释。下午咱们去检察院阅完卷再说。”

  接下来的几天,方轶和周颖一直忙于丁全的案子,为开庭做准备。

第534章 索要非法债务构成什么罪?

  在十月一放假的前一周的周三,中院对丁全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丁全的小姨金燕和他媳妇小娟坐在旁听席上,紧张的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全在购买被害人周旺的汽修厂股权过程中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付定金应归周旺所有。

  被告人丁全绑架他人,索要此款,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审判会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全,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我确实抢了周旺的孙子,但他欠我二十万,我是为了要那二十万元才把小孩弄走的,不是绑架,所以我对指控的罪名不认可。”丁全道。

  他已经豁出去了,反正家里该安排的都安排好了。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丁全道:“被告人丁全,你之前认识被害人周旺吗?”

  “不认识。”丁全道。

  “你怎么知道被害人出售汽修厂股权的?”检察员问道。

  “我是听别人说的,后来我去找他谈买股权的事,我们双方签了买卖合同。”丁全道。

  “签订股权买卖合同后,你有付过钱吗?”检察员问道。

  “付过,我先支付了十万元定金。后来我去找他商量延期付款的事,又给了他十万元股权转让款。”丁全道。

  “后来你们双方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检察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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