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分节阅读_第49节(1 / 2)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人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范围内,应属于机动车。

  第二,从技术上看,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的技术条件相符合,应属于机动车。

  根据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在外。

  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应属于机动车,因此,被告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完毕。”宋检察员道。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我认罪。”孙连鹏一脸诚恳道,此时的他只想早点回家,不想再在看守所待下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说完,看向方轶。

  方轶酝酿了下,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孙连鹏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概念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第109章 还是做刑事案子更有成就感

  “虽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但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应对机动车做扩大解释,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归入机动车。

  退一万步讲,即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该文件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也存在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属于部门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具体属于什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本案仅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只有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人民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不应仅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为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从公众的认知角度讲,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在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前后,均未被告知过需要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在被告人的意识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根本不用考本,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既然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那么就应该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的要求更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而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之前我们已经提到了,国家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普通大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是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说是强人所难。

  因此,对醉酒状态下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

  三、被告人认罪属于认识错误

  本案被告人孙连鹏到案后认罪,并非是因为其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而是基于“醉酒驾车一律要受刑事处罚”的错误认识。故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单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们认为被告人孙连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女法官皱了皱眉头,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孙连鹏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我认罪……”除了说认罪,孙连鹏不知道该说什么,他的心一直提着,身体都在微微的颤抖。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女法官敲响法槌后,退出了法庭。

  庭审时方轶说的口干舌燥,休庭后,他立刻从公文包中拿出矿泉水,大口喝了起来。

  就在此时,女书记会员走了过来:“方律师,您回头给我们提交一份辩护意见。”

  “好的。”方轶微笑道。

  方轶走出法庭时,在庭下旁听的孙连鹏父母跟了出来。

  “方律师,谢谢您。我觉得您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我儿子一定能被无罪释放。”孙连鹏的母亲信心满满道。

  其实方轶在庭上说了什么,她根本没听太懂,但是方轶那股子劲头让她感觉很给力。

  方轶一阵心颤,暗道:大姐啊,你可别这么信心满满的,外一法官判你儿子有罪,我怕你挠我。

  “方律师,我就服你,法庭上咱啥证据都没有,你居然能嘚啵嘚嘚啵嘚的说半天,我看法官都给听傻了。”孙连鹏父亲一脸佩服的看向方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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